
很小的时候,夏日夜晚天空还常见月亮,每次见到明月都忍不住指给大人看。
然后,大人就会半开玩笑的打下我们的手说:不准用手指,小心晚上来割你耳朵!!
小时候是又害怕又怀疑。
如今再次想起,很是好奇这样的“禁忌”究竟是如何兴起的呐?
搜了很多资料,第一次出现类似的禁忌是在唐代的《史记·天官书》。
书中提到:指之,必用牲祠。
意思就是,你要是指了月亮,为了赔罪需要用祭祀来化解无礼行为。
这只是为了表明对月亮的崇拜和敬畏,但还没有到需要需要割掉耳朵的地步。
直到宋代才有了相关记录。
北宋初年,文人杨亿在《杨文公谈苑》中记录了这样的民间俗语。
“指天噬,则蚀天狗;指月,则蚀耳;指虹霓,则害手。此皆然也。”这句话其实最早出现在汉代思想家王充的《论衡·变虚篇》中。
大意就是:用手指指向某些自然现象或神灵相关的对象,会招来与身体对应部位的伤害或灾祸病痛。
在古代,月亮属阴,与耳朵相对应。(古代中医概念里 耳属肾,肾属水,水为阴。)。
所以指了月亮,耳朵会生疮、溃烂或听力受损。
由此可见,从古民间就有“指月蚀耳”的禁忌,而之所形成这样的禁忌,一是神话传说,比如嫦娥奔月等将月亮神圣化;二是对自然的敬畏。
但,人们真的会因为虚无的神话和敬畏,就真的不敢指月亮吗?
更何况,南宋学者储泳在《祛疑说》中也明确指出,“......指月蚀耳之说,此乃野俗相传,初无义理。”
可见到此为止,都是小部分的民间“禁忌” ,既然如此为何会让后面的人谈则生变,甚至能流传至今?
这,还要追溯到清朝,康熙年间。
康熙二十年《闽杂记》中记载。
“泉人有夜指月者,衙役执之,曰‘思明也’,立割其耳。”翻译后便是,福建泉州,有人在夜里用手指了月亮,被官府的差役逮捕,说他有思念明朝的嫌疑,于是按照条例割掉了他的耳朵。
衙役之所以敢如此做,是因为康熙二十七年,此时清朝入关已四十余年,但至此“反清复明”活动依旧没有平息。
当时郑成功代表的反清复明政权(奉明朝为正统)在东南沿海“复明”活动暗潮汹涌。
这导致清统治对此十分敏感,严防死守任何可能的思想反抗,俨然是一场残酷的文字狱,任何可指代“明”的东西、文字,食物......均不可提。
《闽杂记》中的“指月割耳”记载还有后半句。
“故父母诫稚子:‘指月烂耳!’ 实畏刑戮耳。”可见,父母严肃要求孩子不能指月,并不是因为敬神明,而是害怕孩子因为无心之举遭到灭顶之灾。
因为那些人间统治者造成的惨剧,是实实在在的发生在他们身边的。
百姓们不得不人人自危,“严明律己”。所以这则“禁忌”就像“创伤后遗症”一样闹闹的记在了百姓心中,被当时的百姓用作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也是对自己的警醒。
而当时这一“禁忌”主要在东南沿海(泉、漳、潮汕)尤其盛行(郑成功家族的活动范围),后来才慢慢扩散。
不曾想,小时候的童谣背后不是对自然或神明的天真敬仰,而是对衙役刀锋、政治暴力的恐惧。
还好,曾经的阴影在如今的新时代都被碾压成光明的科学之道。
在你们的家乡有这样的“无害怪谈”或者说是禁忌吗?
比如:“玩火会尿床。”“吃耳屎会变哑。”
(小时候有听父母说过,白天玩火,晚上尿床的话。但这都是不科学的,大家听听一笑而过哈!)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和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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