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産權局 公安部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7-26 閱讀量:2480

 

  5月20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國知發保字〔2021〕12号,以下簡稱《意見》,點擊了解詳情)。現就《意見》要點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促進知識産權行政執法标準和司法裁判标準統一,完善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從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公民誠信等環節完善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号),要求“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健全行政确權、公證存證、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之間的銜接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切實提高維權效率。”“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知識産權案件查辦工作銜接機制。”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産權局,統一管理專利、商标、原産地地理标志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并負責對商标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産權局、公安部立足機構改革後職責要求,在充分吸收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見》。

二、重要意義

  一是傳承有益經驗。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産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分别會同公安部制定了《關于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共同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通知》《關于在打擊侵犯商标專用權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在打擊假冒專利、假冒注冊商标等違法犯罪行爲,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意見》對有益經驗做法進行了充分吸收,确保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二是适應形勢發展。機構改革後,爲适應商标、專利、地理标志統一管理新形勢、新要求,《意見》積極回應地方執法保護需求,從會商機制、線索通報、信息共享、專業支撐、法律研究、業務培訓、宣傳教育、國際交流、獎懲機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作出具體規定,加快構建知識産權行政保護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服務科技創新、科技自立自強。

三、重點條文說明

  (一)關于會商機制。

 

  2020年4月,《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以下簡稱《推進計劃》)印發,其中要求“加強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與公安部門協作配合,及時作出行政解釋,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機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辦工作銜接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爲貫徹落實《推進計劃》,《意見》第四條就會商機制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國家部委層面,國家知識産權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識産權保護協調會商機制,邀請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分析研判全國侵犯知識産權違法犯罪形勢,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目标和工作重點。第二款規定地方層面,省級及以下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協調會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共同研究落實相關工作。

 

  (二)關于業務支撐。

 

  《意見》第七條具體規定了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相互間的業務支撐。

 

  第一款明确公安機關對知識産權管理部門的業務支撐。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在指導查辦假冒注冊商标、假冒專利等違法犯罪案件中,立案追訴标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違法犯罪行爲人身份等問題是相關案件準确定性處理的關鍵。對此,第一款規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征求公安機關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答複。

 

  第二款明确在商标、專利、地理标志的信息及法律狀态等方面國家知識産權局對公安機關的業務支撐。

 

  一是注冊商标信息及狀态。2018年11月26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發布《關于商标注冊證明公示系統上線運行的公告》,指出“該系統用于公示商标注冊證和優先權證明、商标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等證明類文件的基本信息,社會公衆可以通過商标注冊号、申請人名稱、商标名稱等條件進行檢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我局在商标注冊證上增加二維碼後,掃描商标注冊證上的二維碼可以鏈接到商标注冊證明公示系統查驗其内容和效力。”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商标注冊證和優先權證明、商标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等證明類文件信息的,可以直接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注冊證明公示系統(網址: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核實。第二款規定,對商标注冊證明公示系統信息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認,同時,考慮到商标注冊證明公示系統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和滞後的問題,對于無法從公示系統核實或者信息存在争議的,公安機關可以行函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核實。在提升公安機關辦案效率的同時,減輕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工作量,确保了注冊商标信息準确。

 

  二是專利信息及狀态。按照相關規定,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内容是一緻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之後,專利的法律狀态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緻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内容不一緻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态爲準。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内容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保密專利的解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複,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根據《專利審查指南》,專利登記簿副本依據專利登記簿制作。所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涉案專利法律狀态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或其在各地設立的專利代辦處申請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即可。目前,全國範圍内共設立34個專利代辦處,分布在各直轄市、各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以及青島、深圳、蘇州等城市。

 

  三是地理标志信息及狀态。2018年機構改革後,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原産地地理标志登記注冊和行政裁決,拟定統一認定制度并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核實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專用标志(官方标志)、核準使用地理标志專用标志的市場主體等信息的,可以行函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保護司核實。

 

  第三款明确在具體執法标準方面,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對公安機關的業務支撐。國家知識産權局出台的《商标侵權判斷标準》《查處假冒專利行爲和辦理專利标識标注不規範案件指南》等規範性文件,在制定時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等司法解釋也已充分吸收國家知識産權局的意見,确保商标、專利行政執法标準和司法裁判标準統一。因此,對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種商品、假冒專利行爲等認定問題,公安機關可以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國家知識産權局制定的商标、專利侵權判斷标準等直接進行認定。我國商标、專利實行統一注冊、分級管理的制度,縣級以上負責商标、專利執法的知識産權管理部門有權對假冒注冊商标、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爲作出認定,無法認定時可以逐級向其上級部門請示。爲了保證辦案程序合規、定性準确、标準統一,《意見》規定“對于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标準無法直接作出認定的,公安機關可以商請同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提供專業意見。同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對相關問題無法認定的,該部門應當逐級請示上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或者由公安機關逐級報食藥偵局征求保護司意見。”

 

  (三)關于法律研究。

 

  爲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形成保護合力,《意見》第八條在共同加強法律研究方面作出細化規定。第一款規定國家部委層面,國家知識産權局和公安部聯合組建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專家組,分析研判重點行業領域侵權假冒違法犯罪形勢,對法律理解适用等問題開展專項調研和課題研究,對疑難、複雜案件提供指導,服務支撐執法實踐。

 

  《推進計劃》要求“支持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知識産權保護高級研修項目,鼓勵引導各地區各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學會開展知識産權保護人才繼續教育工作。加強知識産權專業人才培養,提供更多崗位鍛煉機會。”“推動解決食藥偵警種打擊知識産權犯罪隊伍建設和人員配備等問題。指導相關公安院校增設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課程,加大執法培訓力度。”2018年機構改革後,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機構、人員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爲了适應改革後職能要求,各地亟需加強研究和培訓,提升執法人員能力和水平。因此,第二款規定從地方層面,就落實《推進計劃》相關要求和适應改革形勢提出具體舉措。

 

  (四)關于獎懲機制。

 

  《推進計劃》要求“充分利用現有獎勵制度,對爲知識産權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2007年以來,國家知識産權局和公安部多次組織開展對知識産權系統、公安機關成績突出集體與個人的聯合表揚活動,有力鼓舞了士氣,推動知識産權保護工作更上台階。爲落實《推進計劃》相關要求,傳承有益經驗,同時,加強督促指導,推動《意見》有效落實,《意見》第十一條對國家知識産權局和公安部定期聯合通報表揚和通報批評制度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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