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發布2020知識産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07-09 閱讀量:2815


安徽省知識産權服務中心 5月14日
案例一: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上海灘”注冊商标專用權案

2017年10月19日下午,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人房某生書面投訴,對合肥彙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合肥彙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2016年核準注冊,負責人爲徐繼華,營業場所位于合肥市瑤海區長江東路1104号古井假日酒店3-4樓,于2016年6月6日在其經營場所使用“上海灘娛樂會所”字樣。當事人在古井假日酒店裙樓三樓南側使用“上海灘娛樂會所”的牌匾,迎賓台均使用“上海灘”文字和圖形,在其公司内部大量使用“上海灘消費明細卡”。期間,由于上海錦鑫娛樂有限公司對第13054625号“上海灘”商标先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和撤銷申請,該案被中止,在被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駁回後該案重新啓動。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将線索移送給合肥市瑤海區公安局,公安部門認定該案不構成犯罪,交還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2019年2月13日,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合肥彙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和合肥彙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下達了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兩公司均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提供營業收入證據材料。2019年5月3日,執法人員積極請求當地稅務機關協助調查,确定合肥彙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申報的增值稅收入爲6578156.76元。2019年5月30日,執法人員對合肥彙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地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不在注冊地經營,也無法取得聯系。最終,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侵犯了“上海灘”注冊商标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标準(2018年版)》第六章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萬元(涉案金額的3.04倍)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合肥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複議及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均維持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8月17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CKS科順”注冊商标專用權案

2020年4月17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蕪湖市三潭音悅三期項目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承包商甯波建工建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銷售侵犯“CKS科順”注冊商标專用權的防水卷材,該批防水卷材系2020年4月16日從安徽邦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君公司”)購入,執法人員據此線索立即對邦君公司開展核查。經查,當事人邦君公司與建工公司于2020年4月5日簽訂防水卷材購銷合同,确定向建工公司供應710卷科順牌防水卷材。2020年4月7日交付第一批610卷防水卷材,2020年4月16日交付第二批100卷侵權的防水卷材,每卷價格均爲365元。至案發,第一批610卷防水卷材已全部使用,第二批100卷防水卷材已使用25卷(現已鏟除),剩餘75卷被辦案機關扣押。當事人供述第一批610卷防水卷材是從科順公司的經銷商蕪湖君邦塗料有限公司購入,但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其爲科順公司産品。辦案機關會同相關責任單位及科順公司對已使用的610卷防水卷材進行現場辨别,但由于已澆灌混凝土,被完全覆蓋,無法辨别真僞,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辦案機關不認定其爲侵權商品;當事人供訴第二批100卷防水卷材是聯系一劉姓建築工人采購,現金交易,無法提供任何票據、貨單及合同等證明材料,也無法說明供貨方的準确身份信息,僅提供了對方電話号碼,經執法人員聯系,對方否認其銷售過上述防水卷材,也不認識當事人邦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調查取證期間,辦案機關根據科順公司提供的線索,在當事人倉庫另發現100卷侵權的防水卷材,與先期扣押的侵權防水卷材爲同一批貨物。2020年4月27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将建工公司在蕪湖市三潭音悅三期工程中使用侵權商品的有關情況告知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處理。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安徽邦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依據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2.沒收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173卷防水卷材;3.處違法經營額(7.3萬元)5倍的罰款,計36.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荷蘭米拉尼有限公司“風車”等注冊商标專用權案

2019年6月10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米拉尼公司上海代表處投訴,對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起,在其經營場所通過更換他人産品包裝的方式,生産十四種等級規格“上嘉風車牌”生粉和一種等級規格“車鳳牌”生粉,其使用的商标與米拉尼公司的注冊商标相近。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爲當事人未經米拉尼公司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米拉尼公司注冊商标相近似商标,容易導緻混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項規定,屬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做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的未使用包裝物品,處違法經營額1.5倍罰款,合計150.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先後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與馬鞍山雨山區人民法院均維持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10月28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12月3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定,駁回了當事人的再審請求。

案例四: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夾溝香稻米”地理标志證明商标專用權案

2020年1月14日,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夾溝香稻米”地理标志證明商标保護專項行動,對四家涉嫌銷售侵權香稻米的單位進行檢查。共計查獲“大龍泉寺”香稻米19盒;“大龍泉寺”香稻米(3kg)38盒;“大龍泉寺”香稻米(5kg)41袋。經鑒定爲侵犯“夾溝香稻米”商标的物品。經查,該批香稻米的供貨商均爲宿州市埇橋區鎮頭寺香稻米種植專業合作社。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爲宿州市埇橋區鎮頭寺香稻米種植專業合作社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違法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同時依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罰款裁量參照執行标準》第六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建議從輕處罰,做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罰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孚”“Mobil”注冊商标專用權案

2020年1月8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謝家集區長江商貿城辦公大院北側的謝家集區新起點汽車維護中心進行監督檢查時,現場查獲标稱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生産的:1.金美孚1号0W40型号發動機油(1L裝)16桶,其中含已用完的空桶6個;2.金美孚1号0W40型号發動機油(4L裝)39桶,其中含已用完的空桶11個;3.銀美孚1号5W40型号發動機油(4L裝)4桶,其中含已用完的空桶3個。經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産品是假冒該公司的産品,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上述假冒美孚系列機油。

經立案查明,上述假冒産品系當事人從不明渠道購進,銷售給客戶用于汽車保養,其中:1.金美孚1号0W40型号發動機油(1L裝)共計16桶,已用6桶,售價爲每桶110元;2.金美孚1号0W40型号發動機油(4L裝)共計39桶,已用11桶,售價爲每桶420元;3.銀美孚1号5W40型号發動機油(4L裝)共計4桶,已用3桶,售價爲每桶360元。剩餘“美孚”系列機油當事人放在店内銷售。當事人提供不出進貨票據,無法證明其從合法渠道購進。

“美孚”“Mobil”文字注冊商标的權利人爲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 PETROLEUM COMPANY INC.),其注冊證号分别爲:第174458号和第1180203号,核定使用商品爲第4類。上述美孚系列機油侵犯了美孚石油有限公司(MOBIL PETROLEUM COMPANY INC.)的商标專用權。經核實,當事人所售假冒美孚系列機油的貨值金額爲19580元。當事人上述行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并處罰如下:沒收假冒金美孚1号0W40型号發動機油(1L裝)16桶(含已用完的空桶6個);金美孚1号0W40型号發動機油(4L裝)39桶(含已用完的空桶11個);銀美孚1号5W40型号發動機油(4L裝)4桶(含已用完的空桶3個);罰款3萬元。

案例六:亳州市利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銷售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産品案

2019年12月4日,亳州市利辛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上海澤潤知識産品代理有限公司投訴,反映利辛縣金牌手機維修銷售的“OPPO”系列産品和“vivo”系列産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OPPO”系列産品和“vivo”系列産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8月從外地來的送貨車上購進标注商标爲“OPPO”系列産品和“vivo”系列産品,其中購進“OPPO”充電器24個,“OPPO”數據線32個,“OPPO”充電器套裝12個;“vivo”充電器22個,“vivo”數據線70個,“vivo”耳機6個,無法證明該批産品的合法來源。經上海澤潤知識産品代理有限公司鑒定,上述商品均是假冒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VOOC”注冊商标和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vivo”注冊商标的産品。案發時,違法銷售額達8074元。

執法機關認爲:當事人銷售的标注“OPPO”系列産品侵犯了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生産的“OPPO”産品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銷售的标注“vivo”系列産品侵犯了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生産的“vivo”産品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了商标所有權人利益,破壞了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并對其行政處罰如下:沒收侵權“OPPO”充電器23個、“OPPO”數據線31個、“OPPO”充電器套裝11個、“vivo”充電器21個、“vivo”數據線66個、“vivo”耳機6個;罰款1.7萬元。

案例七: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生産銷售侵犯“東關”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4月21日,根據舉報,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材料庫中堆放的水泥包裝袋正面印制如下字樣:“礦渣矽酸鹽水泥 P·S· A 32.5 級,東關金大圖形加文字,淨含量:50kg,生産許可證:XK08-001-01059,巢湖市金江建材有限公司(旋窯熟料)”水泥包裝袋背面印制如下字樣:“巢湖市金庭塑編包裝有限公司定點,廠址:巢湖市燈塔村,電話:0551-82382744”。該公司生産負責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水泥包裝袋“東關”商标注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現場清點水泥包裝袋共計 1500 條,當事人的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上述涉嫌生産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水泥包裝袋予以扣押。

經查,當事人 2020年3月份與巢湖市金庭塑編包裝有限公司達成口頭協議,定制了 18000條水泥包裝袋,單價:0.64 元/條,3月27日入庫。執法人員從當事人财務人員電腦中調出了2020 年4月1日至 2020年4月20日的水泥銷售情況彙總表一份以及水泥發貨單(11 頁,每頁 3 張,共計 33 張),顯示當事人使用上述水泥包裝袋包裝銷售礦渣矽酸鹽水泥 P·S·A 32.5 級共計 818噸,銷售價:270 元/噸。“東關”是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商标并使用,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未與當事人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屬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産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并處罰如下:1、沒收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水泥包裝袋1500條;2、罰款22.086萬元。

案例八:合肥市知識産權局處理“一種包裝袋電子監管網碼的印刷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安徽某某包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獲得名稱爲“一種包裝袋電子監管網碼的印刷方法”的發明專利,專利号爲ZL200810096404.X,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6月3日,請求人向合肥市知識産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請求責令安徽某某印務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爲。

2020年6月4日合肥市知識産權局正式立案,依法組成合議組後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案件文書及相關材料。7月21日,在雙方當事人在場情況下,對被請求人的包裝袋印刷流程做了現場勘驗制作了筆錄拍攝了照片。8月7日,合議組在雙方當事人及委托律師到場情況下,對本案予以審理。

請求人認爲:一是未收到答辯書;二是勘驗現場說明被請求人的産品同其涉案專利第一步技術特征相同;三是鏡像與非鏡像打碼其目的都是賦碼,兩者沒有本質區别僅爲成像效果正反及位置不同,且涉案專利說明書第36條已經說明,二者的印刷方法與第二步賦碼的方法及目的技術特征等同;三是被請求人稱其産品是多層複合材料,同涉案專利第三步不同;四是被請求人的生産流程覆膜後固化溫度和時間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雖有不同,但其生産流程覆膜後固化目的和方法都是相同的,因此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第四步的技術特征等同;五是被請求人的半成品都以生産成品爲目的,因此與涉案專利步驟五等同,構成侵權。

被請求人認爲:陳述其産品的制作方法與涉案專利保護範圍的五點區别,技術特征既不符合全面履蓋原則,又不構成等同,故認爲侵權事實不成立,請求駁回請求人各項請求事項。

經審理,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生産工藝流程根本區别爲:一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明确印刷完畢和覆上熱封内膜的透明包裝材料在45℃-55℃條件固化24-50小時,再在常溫下自然降溫5-10小時。現場勘驗被控侵權産品工藝流程在38℃條件下,固化12小時即可,無需降溫幾個小時;二是請求人認可及專利實施例均說明被請求人采用非鏡像打碼,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鏡像打碼明顯不同。經合議,2020年8月21日,合肥市知識産權局認定侵權事實不成立,駁回請求人安徽某某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的請求事項,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行政程序結案。請求人不服合肥市知識産權局駁回其請求,向合肥知識産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起訴,支持市知識産權局做出的行政裁決處理決定。

案例九:蕪湖市鸠江區知識産權局處理“一種機械增壓器輸入端總成”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某某汽車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獲得名稱爲“一種機械增壓器輸入端總成”的發明專利,專利号爲ZL201010140023.4,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3月23日,請求人向鸠江區知識産權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請求責令安徽某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爲。

辦案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制作、送達相關文書,并開展調查,對産品實物抽樣取證。于2020年6月19日在蕪湖市法信公證處公證下對抽樣取證物品進行現場拆解,2020年7月7日邀請省知識産權事業發展中心專家對被控侵權方法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形成鑒定意見。辦案機關依法成立合議組,在規定時限内向當事人送達《口頭審理通知書》,于2020年7月14日進行口頭審理。

辦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安徽省專利條例》的規定和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質證、辯論意見以及該局依法取得的證據,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如下行政裁決:一、被請求人安徽某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侵犯請求人某某汽車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專利權行爲成立;二、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爲,立即停止生産、銷售侵權産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産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場。 

案例十:宿州市知識産權局處理“瓶(具有定量給料帽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某某公司(美國)于2014年10月22日獲得名稱爲“瓶(具有定量給料帽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号爲ZL201430048848.2,該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8年4月28日,國家知識産權局就請求人所擁有的專利權出具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報告結論爲“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即請求人所擁有的專利完全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2019年12月,請求人向安徽省宿州市知識産權局提出請求,責令被請求人安徽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一切侵權行爲并銷毀專用生産設備及模具。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2020年4月恢複處理,宿州市知識産權局依申請對被請求人生産車間、成品庫、模具庫進行現場調查取證。2020年4月24日予以口頭審理,當事人雙方進行質證并圍繞争論焦點進行辯論。宿州市知識産權局還針對案件情況及時向國家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安徽分中心報送相關信息,安徽分中心指導宿州市知識産權局進行處理,認爲請求人某某公司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較強,糾紛啓動準備較爲充分。宿州市知識産權局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職權收集的證據,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口審陳述觀點,下達了行政裁決。

2020年5月,宿州市知識産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碧浪型洗衣液瓶;責令被請求人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産品的專用設備、模具;責令被請求人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産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場;責令被請求人銷毀該産品;駁回請求人某某公司其他請求事項。2020年5月20日,被請求人在執法人員見證下對侵權産品及專用模具進行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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