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冰墩墩”獲刑1年!

發布時間:2022-02-25 閱讀量:1336

       2月14日,2022北京新聞中心召開專場新聞發布會,重點介紹全面加強冬奧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總體情況。
會上,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湯兆志介紹:
近期,北京快偵、快訴、快判一起制售盜版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萬元,成爲全國首例侵犯北京冬奧吉祥物形象著作權刑事案件。



眼下,有很多公衆和媒體
都很關注涉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
相關版權問題,
希望了解哪些使用方式是合法的,
哪些是違法的,
如果出現侵權行爲,
可能面臨哪些處罰等等這些問題。

那麽,什麽情況下
“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規地使用,
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遵守哪些規則呢?
北京冬奧組委幫大家進行了總結。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奧組委的重要财産,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權、注冊商标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冰墩墩”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注冊商标專用權。因此,任何人對“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稱的使用,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商标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爲美術作品,北京冬奧組委的著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該作品,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進行歪曲、篡改等不當使用,按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對于違法違規使用,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其次,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除了享有傳統的著作、商标、專利等知識産權以外,還特别享有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對一些重要的奧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是我國所特有的,其源于《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也體現了我國對奧林匹克規則的尊重。目前,國家知識産權局已經公告總計63項奧林匹克标志。這裏既包括可愛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北京冬奧會會徽等标志。
 
奧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爲商業和非商業兩種情況。

商業使用
    《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屬于我國法律法規确定的奧林匹克标志,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爲商業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
      目前,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夥伴和北京冬奧會官方合作夥伴和官方贊助商可以依法商業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此外,北京冬奧會特許經營生産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據北京冬奧會特許經營計劃生産和銷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稱的特許商品。



非商用使用
       機關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非商業使用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申請人申請非商業使用“冰墩墩”,應遵守《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有關标志非商業使用規則》(冬奧組委發〔2019〕19号),登錄北京冬奧組委官方網站,搜索“有關标志非商業使用規則”鏈接進入相關頁面,按要求填報材料,進行申請。



       獲得許可的使用人應當按照許可的範圍、簽署的承諾以及北京冬奧組委制定的技術規範使用“冰墩墩”,不得實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奧組委知識産權的行爲,也不得協助任何第三方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爲其與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等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爲。
 
      按照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主辦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冬奧組委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冰墩墩”所涉包括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在内的所有知識産權轉讓給國際奧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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